動滋券QA -業者篇
符合以下所述條件之運動事業:
產業類別 | 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 內容及範圍 |
一、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 教育部 | 從事職業或業餘運動及競賽之行業,如職業或業餘運動聯盟、團隊、個人運動員等。 |
二、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 | 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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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 | 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 教育部 | 從事將自製(如地方新聞、現場報導)、自外購買(如影片、紀錄片)或取得並授權他人播送之完整電視或廣播頻道運動節目、透過公共電波或衛星傳播影像及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視之行業(包括衛星廣播電視運動節目供應業)。 |
文化部 | 從事運動相關新聞紙發行、雜誌(期刊)及圖書出版,以印刷、電子、有聲書或網路等形式發行之行業。 | |
四、運動表演業
| 教育部
| 群體或個人,藉由展現本身運動型式技巧及技術,或以搭配表演方式供現場(電子媒體)觀眾欣賞娛樂相關表演行業,如運動舞蹈、水(冰)上芭蕾、武術、拳擊等。 |
五、運動旅遊業
| 教育部 交通部
| 從事提供消費者參與運動、觀賞運動賽會、參訪運動設施或景點及其他以運動為主要旅遊觀光服務而領有執照之旅行業。 |
六、電子競技業
| 教育部 經濟部
| 以數位遊戲運動競技從事選手培養、教練培育、競技教學、軟體出版、賽事之舉辦、宣傳及轉播等行業(不包括博弈之數位遊戲)。 |
七、運動博弈業
| 教育部
| 從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定之運動彩券相關行業。 |
八、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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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
| 教育部
| 從事室內(外)運動場館經營管理之行業,如球類運動場館、室內(外)游泳池、拳擊館、田徑場、健身中心及賽車場等經營管理之行業(以自有運動場所從事籌辦職業或業餘運動競賽亦歸入本類)。 |
內政部 教育部
| 從事室內運動場館建物興建、改建或修繕等行業;各種室外運動(球)場土木工程興建、改建或修繕之行業。 | |
十、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
| 經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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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
| 經濟部 | 從事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以收取租金作為報酬之行業(不含符合藥事法規定之醫療器材租賃業)。 |
十二、運動保健業
| 教育部 衛生福利部 | 從事運動防護、運動保健、防護保健用品及器材產銷指導管理等,提供一般消費者及從事體能運動者專門知識管理或技術能力之行業。 |
一律採線上申請,業者須自109年7月9日10時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於「動滋網」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體育署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得駁回申請。
在選擇申請方式頁面,選擇「紓困登錄」方式,填入紓困案號並送出。若您符合條件,系統會將您先前提供的資訊填入申請表格,只要將申請表格確實填好送出,即完成登錄作業。
按下送出後則不可進行後續更改,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體育署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進行補正。
送出後因資安保密原則,無法看到已填寫之資料,因此請務必填寫正確。
出現此訊息,表示貴單位未符合動滋券明定的12項業別。您可以點選頁面下方的申訴按鈕,提出申訴,審核結果將會以Email通知您。
比照振興三倍券通訊交易適用數位三倍券之類型之規定,以納入體育類白名單者為限。體育署得對網路平台業者商品(服務)之類型及項目是否符合線上交易、實體消費之原則,進行審核。如屬綜合型電商,將請業者設置專區,以利區隔。
業者自備可上網並可拍照之智慧型行動裝置,開啟動滋網提供的「掃票機」功能。
當民眾至現場臨櫃出示動滋券QR-Code時:(1)使用掃票機掃描QR-Code,畫面會顯示是否為有效票券(2)若為有效票券,填寫驗證資訊(民眾身分證字號末三碼)、業者自行勾選「宣告交易有效」後確認抵用(3)若畫面顯示抵用成功即完成,業者自行收取差額。
網路平台業者先向體育署申請,經許可後提供API文件及串接協助。
業者須先完成動滋券API串接。新增品項時選擇抵用方式為“網路預購”並填入串接網站連結,即完成品項設置。民眾瀏覽品項時,即可經由連結進入業者平台完成抵用交易,業者平台需顯示動滋券抵用金額,並引導民眾支付差額完成交易。
業者天天可登錄「動滋網」對帳,體育署每週結算抵用清單,經費審查核定後,交由金融機構撥款。
業者依實際消費金額(含抵用金額)開立發票。